内容摘要
细部工程验收规范
一、一般规定
1 本章适用木门窗套、窗帘盒、固定柜橱、护栏、扶手、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。
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。
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。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。
4 细木饰面板安装后,应立即刷一遍底漆。
5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,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。
6 护栏、扶手应采用坚固、耐久材料,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。
7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.90m,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.05m,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.11m。
8 湿度较大的房间,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、纸质花饰等。
9 花饰安装完毕后,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。
二、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1 人造木板、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,应有产品合格证书。
2 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。